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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劉維斌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代位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被告設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且原告起訴之事實,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