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德興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基於信用卡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被告戶籍所在地為嘉義市西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
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