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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吳芷萱  


輔  助  人  吳燕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竹縣關西鎮,然其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遷入現桃園市桃園區之址,並無證據足認相對人現仍居住於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