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智詠
相 對 人 張仁祥
(已歿)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又當事人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
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
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受
相對人詐騙,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0日某時,將新台幣49,570元依相對人指示轉帳,為此請求相對人賠償該金額等語。
惟查相對人張仁祥業於114年8月5日死亡,
業據本院
依職權查詢被告之戶籍資料
無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被告既在原告起訴前即已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