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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小調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19號
原      告  陳綻翔  
被      告  共和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勳  
被      告  美商蘋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新竹科學園區桃園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Jamie Wonji W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3項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2人之主營業所,分別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桃園市龍潭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頁面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審酌本件相關證據應多在被告共和國科技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內,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