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麗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吳品蓉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詐騙匯款至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依
民法第179 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
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向聯邦商業銀行函查明確,又被告在我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一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