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書妤
相 對 人 吳佩霖即吳沛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
相對人之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
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竹縣湖口鄉,然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遷入現桃園市觀音區之址,並無證據足認相對人現仍居住於新竹縣市。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