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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須補正起訴不合程式部分:
 (一)請查報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請查報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三)原告起訴狀末在具狀人的位置,僅有以電腦繕打原告公司之名稱,漏未簽名或蓋章,提出之書狀程式合法,應重新補正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請依上開說明補正,或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應另按被告部分提出正確之起訴狀繕本及附屬證物資料(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