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頂尖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1樓之1,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