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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救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A女 相 對 人 陳彥浩 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玲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聲請人所為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佳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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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