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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張峰瑞  


被      告  龍竣硯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本件言詞辯論時被告入臺北看守所(115年2月28日入所),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