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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峰瑞
被 告 龍竣硯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言詞辯論時 被告已 入臺北看守所(115年2月28日入所),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 再開言詞辯論,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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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