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康彣宴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45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中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民國114年1月30日11時許,駕駛於新竹縣○○市○○路○段000號對面,遭被告駕駛RDF-0551號小客車因駕駛不當發生碰撞,至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後,其車損合理
必要費用為新臺幣(下同)744,962元,扣除零件折舊後,被告應賠償295,457元,為此,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
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35頁),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3至76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又查,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未注意右側間距之過失所致,而原告保戶即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就該事故並無肇事責任,有上開初步研判分析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是堪認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負全部過失賠償責任,當屬有據。 (二)
再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定。基上,原告承保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上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依上揭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被告對原告承保系爭車輛所受上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至明,且原告就系爭車輛所受上開損害既已完成保險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所受損害,洵屬有據。(三)
又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同一意旨)。查原告因承保之系爭車輛遭被告過失不法毀損,固已給付賠償金額744,962元予保戶,然就系爭車輛實際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費用金額,扣除零件折舊後至多僅為295,457元,揆諸上開說明,是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自亦僅以295,457元為限。 (四)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5年1月27日起(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5年1月6日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方式公示送達於被告,於115年1月26日發生效力,見本院卷第8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5,457元,及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