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47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清子、陳清子之
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正陳清子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裁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陳清子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死亡,且陳清子之
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
司繼字第1209、1489號卷宗核閱屬實,茲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