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志銘
被 告 佑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丹
被 告 呂家蒼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5,91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佑詮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黃丹、呂家蒼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3年8月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
期間自113年8月29日起至118年8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85%計息(即1.715%+1.485%=3.2%),
嗣利率調整時即隨同調整,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納借款本息至114年9月29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本金215,9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3份、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