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北設工大樓西側)
陳定和
被 告 高振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