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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勝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3,2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