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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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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4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黎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前聲請被告核發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627號支付命令,經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9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於同年月25日收受裁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