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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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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570號
原      告  劉立仁  
被      告  蔡宇軒  


            BUI MINH DUC(中文名:裴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