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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被      告  舒桂英  
            何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無其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核與起訴之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114年度補字第129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章,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