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黃文星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之
住所地為苗栗縣銅鑼鄉,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為苗栗縣頭屋鄉,有苗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被告請求移轉管轄
聲請狀可憑(卷第57、85頁),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至具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