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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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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北簡調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謝昀曈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住於苗栗縣○○市○○里0鄰○○街00巷0號,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於限閱資料卷內,及本院所作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害,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