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芳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