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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東小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被      告  鄭琇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41元,及其中新臺幣27,226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7月10日下午17時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期日為同月13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辛旻熹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21,253元
11.98%
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43元
13.98%
3
 1,230元
14.2%
合計
27,226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