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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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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東小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訴訟代理人  洪凱軒  
被      告  羅小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完成繳費程序駛離車場導致設備受損,而被告抗辯該車是由其男朋友邱阿雄駕駛,且邱阿雄亦有駕駛執照等語,經查,依原告所提出照片可知,本件駕駛確實為被告之男朋友被告,且亦有駕駛執照並非無照駕駛,是被告並無任何侵權行為,故原告請求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6月26日下午17時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期日為同月29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