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小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未完成繳費程序駛離車場導致設備受損,而被告
抗辯該車是由其男朋友邱阿雄駕駛,且邱阿雄亦有駕駛執照等語,
經查,依原告所提出照片可知,本件駕駛確實為被告之男朋友
而非被告,且亦有駕駛執照並非無照駕駛,是被告並無任何
侵權行為,故原告請求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本件原定於115年6月26日下午17時
宣判,因豪雨侵襲,新竹縣竹北市於當日停止上班,故延展宣判
期日為同月29日下午17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