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東小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李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大園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