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小字第3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被 告 葉世茂 生前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0
理 由
一、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起訴,
惟被告已於114年1月5日死亡,是被告於原告提出本件訴訟前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
爰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