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3號
原 告 康縈鎣
被 告 寶庫建設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竹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本院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程序稱於2週內會補正有工資跟零件分開估價單,而本院卻將本件
宣判日定於115年3月20日,自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