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承襄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吳修安、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之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
住居所,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關於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他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視為調解聲請)起訴時,固然表明被告為吳修安、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並表示被告2人之送達地址均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2。然經本院按址送達,被告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因遷移而遭退回。而經本院職權調取警方事故調查資料,並無關於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之任何資料;復經本院調取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亦查無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現行有效之送達地址。依上說明,原告就六合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惟非不能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