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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5 年度竹東簡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53號
原      告  民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維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江英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江英子之繼承人即被告陳永維、陳永財、陳永華、陳慧蓮提起給付票款之訴未提出被繼承人江英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本件當事人,並確認其等當事人能力有無,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