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簡字第16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古晨鳳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分期買賣價金,雖主張被告之
住所地在新竹縣,
惟被告於起訴時之實際戶籍設於桃園市龍潭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轄區,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