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楊惠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堡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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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本件原因事實(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之具體項目及金額),並依
相對人即被告之人數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訴之聲明,並稱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相關規定請求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等語。然原告未說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確認應否徵收及核定訴訟費用,亦無法特定審判範圍,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駁回其訴。三、另原告若有證物,亦應一併提出,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證物繕本,若逾期提出有害訴訟終結者,本院得駁回該攻防方法。
四、綜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