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91 年度竹北小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平陽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檢   附起訴狀繕本,且未記明被告住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二百四十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萬零四百元,折合銀元一萬六千八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百八十四點八元,折合新台幣五百五十四元      (元以下不計)。   (二)起訴狀繕本一份。   (三)查報被告之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