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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91 年度竹北簡字第 1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五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主張: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被告簽訂股權買賣契約,約定 以二百八十五萬元之價格購買被告在迪士尼雙語幼稚園五分之一之股權, 原告並當場給付定金三十萬元,被告則須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 股權轉讓手續,倘有違約,被告須賠償原告三十萬元違約金。於同年十 二月中旬,被告以週轉為由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並稱若一時無法償還, 以前述買賣價金抵付,九十一年一月初,原告要求儘速依約辦妥股權轉 讓事宜,被告卻稱迪士尼幼稚園全體股東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開會決 議,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個別股權不得轉讓第三者,並表示是暗股,名字 無法更改,原告遂要求被告返還定金、借款及違約金,被告表示僅有七十 五萬元,先返還五十萬元借款及二十五萬元定金,餘五萬元定金,則承諾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返還,並開立本票一紙為擔保,並說違約金慢慢還, 事後卻拒付違約金三十萬元,被告之前曾保証可說服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 權,所以另簽一份讓渡書,並同意借款五十萬予被告,於讓渡書簽後一 星期,股東之一徐文慶表示不可能同意轉讓,被告違約未將股份出售,故 而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三十萬元違約金及返還定金五萬元云云。 (二)被告固不諱言出售股權,惟否認有違約之情,辯稱為証明是股東有去公証 ,並簽讓渡書,是原告不要買,因股東怕影響學校形象及家長誤會學校是 否要解散所以才要求原告以暗股承讓,原告拒絕,只好把錢還給原告,簽 約時未告知是暗股,但原告也沒說是暗股就不要,簽約時僅說儘可能說服 股東同意,並未保証,開完股東會才寫讓渡書,原告應知有暗股之事,公 証的契約書有給原告看,開會當天只說要釋股,未就原告能否成為股東討 論,讓渡書是因向原告借款五十萬元,原告要求給一保障才寫的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兩造間有買賣股權約定乙節,為兩造所是認,復有買賣契約書、讓渡書各 一紙附卷可稽,自信為真實。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約,未將股份出售,被告則否認有違約之情,辯稱是 原告不要買等語,按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 份轉讓於第三人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均不否認 迪士尼幼稚園為合夥經營,此觀之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第二條「於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股東權確認手續(開股東大會、其餘股東確認上述股 份移轉無誤)」自明,則被告欲將其在迪士尼幼稚園之股份轉讓予原告, 依前揭說明,自當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移轉。又原告自承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完成確認手續是指另外其他股東認同本件買賣股份之約定(本院九十 一年八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是原告於簽訂本件買賣契約時即知 本件股份之轉讓須經其他股東之同意,而被告於簽訂本件買賣契約後與迪 士尼幼稚園其他股東召開股東會,並表明暗股無迪士尼幼稚園任何分配權 ,被告並將此契約書交原告過目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契約書一份 可憑,而本件買賣股權事件因有迪士尼幼稚園股東不同意而未能轉讓,此 為原告所自承,雖原告稱被告保証能讓其他股東同意,並以被告出具讓渡 書及借款五十萬元為論據,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是原告就五十萬元借款 要求給予一個保障等語,參以原告已明知股份之轉讓須經其他股東同意, 若被告有此保証,何以在被告出具讓渡書之同時未請被告將此具體記載於 讓渡書上而僅書寫與原先買賣契約意義類似之內容,況依讓渡書內容觀之 ,似僅補充被告持有之股份移轉予原告之時間,有讓渡書一紙足按,是被 告所辯尚足採信,原告就被告保証能說服其他股東同意股份轉讓此有利於 己之事實未舉証証明,所述自難信實,而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股份轉讓此非 被告所能決定,買賣契約又為債權契約,僅能拘束契約之當事人,不及於 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是自難以其他股東未同意本件股份之轉讓即認被告有 違約之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三十萬元,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按契約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民法二百四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買賣系爭股份給付定金三 十萬元,被告並已返還二十五萬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否認,而兩造亦自 承於簽約當時並未言明有暗股之情,雖被告辯稱亦未說是暗股就不要云云 ,惟既係暗股即不能直接依合夥關係對合夥人有所主張,況依兩造所訂買 賣契約既已言明須完成股東權確認手續,可認雙方就暗股部份有排除之意 ,原告因未能取得迪士尼幼稚園其他股東同意而不願履行本件買賣契約, 此係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而被告無法轉讓股權亦非可歸責 於其之事由,已如上所述,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將金返還,準此,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五萬元定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在五萬元範圍內及其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 玉 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德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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