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