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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91 年度竹北簡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0一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王興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壹      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參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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