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二0一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旭東
送達代收人 王興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貳仟參佰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壹
拾貳萬零柒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
台幣參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參仟伍佰柒拾玖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