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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0 年度旗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台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徐輝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旗美煤氣聯合分裝場間清償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肆萬陸 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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