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28號
原 告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新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郭素姬即佳佳煤氣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
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
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零
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