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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1 年度旗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28號 原   告 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郭素姬即佳佳煤氣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零 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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