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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2 年度旗勞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久順汽車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盧武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順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叁 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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