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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2 年度旗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96號 原   告 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吉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肆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 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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