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旗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潘宗和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純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