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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3 年度旗小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小字第72號 上 訴 人 潘宗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純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 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 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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