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呂盈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
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
萬零肆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