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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3 年度旗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黎岡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呂盈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鋼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 萬零肆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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