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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6 年度旗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吉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3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①被告公司登記資   料,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原告承保資料(如保險證等);③原告賠付資料(如理賠   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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