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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7 年度旗小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秀萍 被   告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返還買 賣價金,而本件兩造就上開買賣契約並未見有約定債務履行 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適用。又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 新北市深坑區,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參,本院 於107 年7 月17日發函予原告,請其提出本件有何本院管轄 因素之相關證明,經原告於107 年7 月19日收受,惟原告迄 今仍未提出任何補正或說明,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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