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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7 年度旗小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小字第82號 原   告 張秀萍 被   告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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