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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8 年度旗小字第 4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427號 原   告 陞達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嘉 訴訟代理人 黃介誠 被   告 黃榮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4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