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銘祥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幸企業有限公司、曾登旺間請求確認薪
資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4,5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