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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8 年度旗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幸企業有限公司、曾登旺間請求確認薪 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