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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8 年度旗簡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晁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04,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