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松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惠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間代位請求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1,0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