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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旗山簡易庭 109 年度旗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服務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綉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秀寶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