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87號
原 告 巨地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綉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秀寶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